空运货物如何尽量避免由于买家信誉不佳所代来的风险 论坛里大家曾经多次讨论过关于一些付款条件下空运发货如何避免潜在风险,在讨论这个问题以前,我们需要首先确认几个问题: 一:航空运单的概念 航空运单(AIR WAYBILL , AIR CONSIGNMENT NOTE)是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放的运输合同。 注:航空运单1式12份,其中3分正本、6分副本、3分额外副本。3分正本中一份交发货人(FOR SHIPPER)作为货物收据,1份由承运人(FOR CARRIER)留存作为记帐凭证,1份随货物交付收货人(FOR THE CONSIGNEE),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二:航空运单的性质/属性: 1,合同的一种 2,由于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流通转让,因此,只能做成记名式收货人为抬头(STRAIGHT) 三:航空运单的种类: 1,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 , MAWB), 由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称为主运单。 2,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HAWB),航空货运代理作为集中托运经营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向托运人签发的航空运单。 关于如何避免潜在风险大致可以按照付款方式区别开来: 一,L/C付款 由于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很多L/C开证行为确保对货物的抵押权利,往往要求以开证行作为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同时将实际收货人作为通知人。这样,货到目的地以后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将发“到货通知”给开证行,开证行在受到实际收货人货款或付款承诺后,将“到货通知”转让给实际收货人办理清关提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受益人提交单据以后开证行提出不符。而受益人在没有收到国内代理货运公司通知对方不提货的情况下,首先需要与货代再次确认货物是否被提走,以及被谁提走。如果已经被银行/开证申请人/第三方提走的话,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就说明银行已经认同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即使有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以及国内的代收行/托收行就应该据理力争。以确保受益人利益。 二,T/T(不包括发货前T/T全部货款) 在托收的方式下,出口方也可以在征得代收行的同意后,以其作为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另外,由于贸易实务中,许多航空公司不要求提货人在提货时出示航空运单。提货人可以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身份证明提货。因此,空运不宜以进口商作为空运单上的收货人,否则可能发生进口商一方面提走货物,同时借口单据有问题而拒绝付款的情况。另外,为避免潜在风险,也可以委托航空货运代理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合作伙伴为收货人,根据托运人指令由该分支机构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先写这么多,不足还望大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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